7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提出要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
严控过剩产能
对于燃油汽车整车项目,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方面,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等。
禁止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禁止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禁止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禁止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条件,同时还需要满足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以及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此外,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意见稿》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招商证券分析师认为,意见稿为乘用车龙头带来利好。龙头企业产能扩张顺畅;传统车厂在新能源领域扩张基本不受限,且龙头汽车公司积淀深厚,有先发优势;政策强力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集中度将提升。
改善供给结构
对于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意见稿规定了项目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或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主要股东方面,新建独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股权占比应高于三分之一。现有控股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同时,项目应符合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纯电动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企业扩产能方面,《意见稿》要求,现有汽车企业应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需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需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方面,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研发方面的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开发方面的核心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要求电池单体比能量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不低于220wh/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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